#組合屋不請照不違建不被騙Yesbox提供法律諮詢

所謂土地違規使用,說的主要就是「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
首先説明,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已將幾乎所有都內和區域計劃中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飛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保護區…等一大堆林林種種的範圍,全部劃入「農業用地」。
「農業用地」依法應作「農業使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定義: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和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視為作農業使用。
而農業用地作上項以外的使用就是違規,如為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經限期變更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云云。
如為都市土地,則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也有類似之規定,這些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罰款六萬和卅萬的由來。
因此無論是「蓋房子使用」或者即便是「放置一個組合屋或貨櫃屋似的大傢俱」都顯然不是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等農業使用,就無法對抗他說你違規使用來開罰。
而法規針對農業設施的申請也非常嚴格,凡使用非都市土地,均應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除土地編為農牧用地,作農作使用(種稻、種菜、水果…)可免經申請許可使用外,如作為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休閒農場設施…等使用,均需申請容許使用,這裡面甚至將溫室、太陽能板…等也都列入應申請許可的農業設施,使用未經申請照樣適用違規罰錢。
小老百姓申請設施許可難上加難,但從中央到地方,這可是大官們炒地皮的捷徑,那些當了一任兩任首長就號稱“X百億”的就都屬這一掛,而他們用的就是「變更編定」。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共有47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真是琳琅滿目,什麼都可以涵蓋在內(項目後附),舉凡前幾年在桃園通過的“媒體專區”,拉進了幾乎所有有影響力的媒體,又埔心牧場變更為攝影棚特定工業用地…等等,都是政商勢力的有力發揮。
更恐怖厲害的是「國土計劃法」,國土計畫法105年早已公告實施,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亦即114年4月各縣市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
目前非都市土地係依據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共有11種,並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等19種使用地,114年國土計畫正式上路後,將不再有前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而是改劃設為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並依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管制,屆時相關的變更、許可程序也不再存在,新的作法肯定會出爐,但時間、要求…現在恐怕神仙也不知,所以良心的建議:如果有想做什麼,趕快動手搶在前面吧!
47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1、油庫及輸油(氣)等設施。
2、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
3、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壓站、整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4、郵政相關設施。
5、大專院校用地及設施。
6、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7、廢(污)水處理設施用地。
8、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9、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幼稚園用地及設施。
10、鄉(鎮、市、區)公所辦公廳舍及村里集會所。
11、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12、漁民團體興建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13、依法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立之農業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14、依法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立之漁業團體興建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15、農民團體興建糧食、肥料倉庫等相關設施。
16、各種農業改良物及試驗場地及設施。
17、各種農業合作社興辦集貨場。
18、文化事業設施。
19、社區活動中心用地及設施。
20、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用地及設施。
21、衛生醫療用地及設施。
22、警察辦公廳舍設施。
23、消防用地設施。
24、水利會興建辦公廳用地及設施。
25、國防設施用地及其安全設施。
26、土資場相關設施。
27、有線廣播電視相關設施。
28、衛星廣播電視、無線廣播、無線電視相關設施。
29、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暨相關設施。
30、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31、動物保護、收容及照養相關設施。
32、海防設施用地及其安全設施。
33、圖書館及博物館設施。
34、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35、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36、運動場館設施。
37、宗教建築設施。
38、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39、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檢定等相關設施。
40、電信相關設施。
41、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之離島文化創意產業。
4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4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44、寵物生命紀念設施。
45、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46、經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認定之地方創生事業設施。
47、特定工廠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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