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屋不請照不違建不被騙Yesbox提供法律諮詢

申不申請執照?是不是違建?罰款還是拆除?…
房子貴得離譜,好不容易去弄了一塊小土地,想蓋個小屋安身立命,一開始就是麻煩一籮筐,沒有人說得清楚。
現在就請耐著性子,試著聽我們一一來解說。
首先我們要分類,一般被取締可分為幾種主要的情況,一種是都市計畫區內的「違章建築」,另一種是都市計畫外的「土地違規使用」,再來第三種就是在前兩者找不到麻煩時可能出現的「有公共安全或者環保顧慮」……等等。
【違建】
違建就是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或使用執造而擅自建造及使用的“建築物”。
「建築法」第25條規定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另「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是處理違建問題的法源,這裡就出現一些有意思的詭譎現象了。
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另查內政部函 96.02.26.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808號有關「貨櫃」於何種情況下,始認定為違章建築及須申請建築執照的說明:
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內4973號令針對利用車體居住核示,若使用人確有將該車體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上復有居住之事實,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并適於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則該車體似可比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
有關前開函示「固定於一定之處所」一詞,當應以建築法第4條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規定,為認定依據。
到這裡應該已經很清楚,組合屋或貨櫃屋究竟算不算是建築物?要依據它是不是「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來認定。
也就是說,組合屋或貨櫃屋如果沒有「定著於」固定基礎之上,是可以拆卸、移動的話,它就不是建築物,不受「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規範。
其實即便您的組合屋或貨櫃屋被認定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在法律上仍然有一些救濟的辦法。
按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內政部78年5月15日台(78)內營字第705693號函釋:案涉貨櫃屋如其符合且為「臨時性之建築物」者,應請貴府依前條辦理。
是以,貨櫃屋即便被認定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且符合建築法第99條「臨時性之建築物」規定者,得依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規定申請許可。
故在法律上固定型的貨櫃屋也只屬於「臨時性建築」,亦即暫時性合法建築,根據內政部的規範,必須先申請「臨時建築物搭建許可」後,才能正式搭建及入住,而臨時貨櫃屋許可的有效期為 5 年。
也就是說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的組合屋或貨櫃屋也有資格補申請臨時建築許可,不應該被罰或被拆,至少可以撐5年。
這些法令太複雜,相信執行的地方政府人員都未必見得真的弄清楚,為了自己的權利,我們必須爭取到底。
Yesbox組合屋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下一篇再來討論土地違規使用。
所有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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